买了房子不满意想退怎么办?发生这些情况可无责退房!
2017-07-28 09:51:41 来源: 济南房地产网
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少人觉得房子买的不划算或者因为楼盘负面新闻不断等各种原因而想要解除购房合同。退房是购房者的权利,但绝不是盲目、没有条件的。一旦出现下面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况购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存在重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会影响正常的居住。
3、卖方明示违约: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开发商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5、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已预售的商品房,房产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
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产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6、面积误差超过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植超过3%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产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7、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10、隐瞒无证售房的事实: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1、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的: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2、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3、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14、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也可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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