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新政出炉:外地户籍子女可就近入学!
2017-08-18 09:55:17 来源: 网络综合整理
北京的租房新政今天正式出台!8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北京的住房租赁新政要出炉啦!
这也意味着,北上广深,中国最具标杆意义的四大城市,均在近期不约而同地共同向楼市喊话:“租售并举”的长效机制正在到来!
01
北京租房新政:外地户籍子女可就近入学!
最近大家一直在问,北京的租房新政何时出台?新政来啦!!!
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北京的住房租赁新政要出炉啦!
这一次,可谓是实实在在地赋权给租房户,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现在迅速带您过一遍重点。
北京租房新政11大要点提炼
1.集体户口的粉丝们,租公租房,可以落户!
2.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3.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北京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办理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4.没错,以后租房要在监管平台上备案了,政府将发布很多便民措施。
5.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6.租金最好按月收取。
7.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8.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9.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0.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11.打击二房东。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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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
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为加快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村基层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实际加强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通过在产业园区、集体建设用地上按规划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新建租赁住房应当配置教育设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15分钟步行范围内无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据标准和规划予以设置。新建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周边就业人员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三)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
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继续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试点工作,适度增加试点参与银行数量。主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荐住房租赁企业或项目,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研究制定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与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二、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链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符合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要求,其运营主体可以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运营者等。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二)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
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1.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2.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3.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4.住房租赁各方市场主体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其他相关方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和披露。
5.相关部门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记录、累积的市场主体的评价信息和核查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范围,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出租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并确保出租住房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4.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出租人承担出租住房设施设备维修责任,出租住房设施设备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的情形除外。
(二)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
1.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2.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3.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三)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1.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3.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如实推送给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登记备案。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出租住房权属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查验服务。
5.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定期对出租住房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实际居住情况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予以注记。
(四)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
1.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2.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3.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五)保障承租人合法稳定居住
1.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六)规范承租人使用出租住房的行为
1.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七)加强对住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予以记录并披露,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出租住房的权属证明,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合理收取费用。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住房租赁当事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范发展
1.住房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应变更备案。
2.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出租人责任,建立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流程、服务标准等,确保出租住房符合出租条件并适宜居住。
3.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4.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经营主体,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
(三)加强住房租赁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当对获取的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和约定使用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不符合相关条件、在住房租赁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按规定终止其与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系统链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租赁,按照本通知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北上广深一线城市齐发声
最早是在8月1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印发《2017-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公布了新的五年供地计划。
计划显示:广州市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计划安排住房建设共计75万套,其中普通商品住宅60万套、租赁住房15万套。供应住宅用地3200公顷,其中租赁用地计划供应825公顷,占比为25.8%。
此计划是继第一个喊出租购同权后,广州楼市再出大招,宣布未来五年,广州超四分之一住宅供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无独有偶,北上广深,中国最具标杆意义的四大城市,均在近期不约而同地共同向楼市喊话:“租售并举”的长效机制正在到来!
北京:共有产权房可落户、入学!换句话说,就是:共有产权房和商品房同权!
上海:新增住宅面积九成以上租赁、价格暴跌八成、只为刚需!
深圳:推行住房公有制,棚改住宅除了回迁,只租不售!
似乎一夜之间,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鼓励租房市场。其实如果你持续关注房地产市场,你就知道这个事情中央从2015年就开始加速推进了。
2015年,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目标都是在促进我国住房市场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变。
而各大房企早就闻风而动进入这个市场了。万科、碧桂园、龙湖、世联地产等都已经拿到了租赁地块。仅万科在上海就已经有5家长租公寓门店,1275间长租公寓。
03
南京审议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全国一线城市已经纷纷动了起来。被选定为全国12个试点城市之一的南京,租赁新政细则又会何时到来呢?
8月12日下午,市长缪瑞林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研究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会议审议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会议指出,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南京作为全国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相关部署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心组织、先行先试,有力有序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简单来说,南京的租赁新政已经提上日程,相信不需要多久就能看到。
04
一系列“赋权”政策意味着什么?
自7月以来,一系列楼市政策纷纷出台,从租售同权到共有产权,这一系列的“赋权”政策,到底意味着什么?
其实,这意味着将来在选择住宅时你将享有更大的主导权和更多的选择权,在共有产权、租售同权之下,如果你买不起,就真的不必买。
曾几何时,买房被认为一种信仰,很大程度上与其绑定的户籍以及教育、医疗资源息息相关。户籍背后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教育资源,还有医疗,养老,几乎一个城市所有的公共资源。
但是现在,无论是租购同权,还是共有产权,都在不约而同地透露着一个信号:让买房人与租房人逐渐实现权益上的平等,让人人有房住≠人人有房产。
而未来的楼市,很可能会演变成为低端租,中端共产,高端改善的综合型模式。
其实说到底,现在的买房也就是40年的长租而已,因为中国的房子建筑结构都是按照50年设计的,40年之后基本就成了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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