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经十一路棚户区5户签安置协议却不搬 房屋被拆除
2017-09-17 09:16:05 来源: 济南时报
9月15日,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在经十一路棚改项目中已经签订安置协议却拒不交房的5户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依法强制拆除。这也是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实施的首例棚改司法强制执行。据了解,在经十一路棚改项目中,丁字山东路33号的5户房屋属于一家兄妹5人所有,在征收签约期内,他们先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签订协议时,兄妹5人以母亲病重为由,向工作组提交特殊申请暂缓交房,并按照规定签订了《到期交房保证书》。
不过,兄妹5人后来因在产权房屋二层加盖50多平方米的自建房屋,导致建成时间不符合未登记房屋认定标准,无法办理未登记认定,随后兄妹5人反悔,迟迟不交房。其间,工作人员多次与兄妹5人中的委托方进行沟通协商,劝其交房,但被征收人始终拒不交房。8月14日,项目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5户被征收人下达了《槐荫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催告通知书》,被征收人委托代理人领取了《催告通知书》,但在约定时限内仍不履行搬迁义务。
在多次进行政策宣传和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项目部依法报请槐荫区人民政府对以上5户被征收人启动司法强制征收程序,槐荫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槐荫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搬迁。9月4日,槐荫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关于该5户被征收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听证会。5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15日,槐荫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已签订协议但拒不交房的5户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此次依法强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完全符合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对于极少数还未签约交房的居民,也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司法强制执行。”项目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今年8月8日,经天桥区法院依法裁决,受济南市政府委托,天桥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泺口片区涝洼地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6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也是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天桥区实施的首例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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