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老楼加装电梯出细则!哪些能装、怎么装看这里

2017-10-17 09:18:43 来源: 齐鲁壹点

[ 摘要 ]10月16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 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对老楼加装电梯 的具体导则进行详细说明。

10月16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 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对老楼加装电梯 的具体导则进行详细说明。

济南老楼加装电梯出细则!

资料图。

建议采用玻璃围护方式

今年6月,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办法(试行) 》,四层以上并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以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可以 进行申请。《办法》出台后,不少老楼的业主就盼着能够早日加装电 梯。但是由于是新政策,业主在实施安装时会发现设计标准,办理手 续等还没有头绪,找哪些部门审批,如何审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 次老楼加装电梯的手续办理导则发布后,终于给了市民一个“明白纸 ”。

根据《导则》,加装电梯共分为四个大步骤。首先进行业主协商 ,制定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委托相应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对方案进行公示;第三,进行工程手续办理;最后 ,手续办完后,就可以组织施工了,施工完后还要进行竣工验收。

大家很关心增设的电梯是什么样的,有哪些标准,文件给了明确 规定:增设电梯建筑尺寸严禁过大,满足电梯基本使用要求即可,不可增加附属设施。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70mX2.80m,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0m,增设的电梯宜采用玻璃围 护形式。增设电梯层数必须与现有住宅层数一致,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2.00m;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小区整体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同一幢楼同期申请加装的电梯各单元的外观应一致。

办手续需要跑四个部门

很多业主关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 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 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单位, 负责组织实施加装电梯有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导则,老楼加装电梯需要多个部门审批。首先市民可以携带 相关材料,去规划直属分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办理增设电 梯规划审查意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然后去各区(管委会)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再去市质监 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工作日即时办理;最后到济 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检验工作完成 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综合算起来,加装电梯的手续最多二 十天就可办理完成。

另外,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 、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提前到相关单位 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有异议可召开联席会议

老楼加装电梯时,最容易遇到邻里间的纠纷,在开始加装前,就 需要业主协商。《导则》规定,一般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制定初步 方案后,要征求业主意见,签订书面协议,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 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

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 有意见的,可以向增设电梯召集人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 。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 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增设电梯的使用人为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以及出资增设电 梯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使用电梯的其他业主。 也就是说如果没出 钱,同时也没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用户,是不能使用增设的电梯的。

如果这类人日后也想乘坐电梯了,可以申请使用电梯,但需补交 增设电梯工程各项费用。获得资金补偿的,应退还补偿资金。

另外,在电梯使用过程中,业主应自觉遵守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如违规使用造成电梯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违规者承担,不能从电梯 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中列支。

如果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然后租给租客,或者卖掉房子,权利和 义务如何界定,《导则》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本单元房屋产权发生转 移的,原产权人应当向买受人书面说明增设电梯相关事项,权利和义 务同时转移;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主应对增设电梯相关事项和 费用与承租人做出明确约定,并负连带责任。

济南老楼加装电梯出细则!

全文如下: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便业主或委托人办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 续办理导则。

一、业主协商、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 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 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 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加装 电梯有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及实施单位应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范本、真实性承诺范本见附件1、2) 。

(一)制定初步方案。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 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 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 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 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业主意见及签订书面协议。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 案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同单元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范本见附件3)。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 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方案设计及公示

(一)委托设计。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 范、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

1、规划设计要求。增设电梯设计方案除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 技术规范》(JGJ/T 390-2016)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 、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 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2)增设电梯建筑尺寸严禁过大,满足电梯基本使用要求即可,不可 增加附属设施。外轮廓尺寸不宜大于4.70mX2.80m,通过连廊与原住宅 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0m,增设的电梯宜采用玻璃围护 形式。

(3)增设电梯层数必须与现有住宅层数一致,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 2.00m。

(4)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小区整体建筑风格风貌相协调,同一幢楼同期 申请加装的电梯各单元的外观应一致。

(5)申请沿城市主次干道增设电梯的,加建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 离须满足规划要求。

2、消防设计要求。

(1)电梯井及连廊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的 设计要求。

(2)加装电梯后建筑最近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电梯不应占据消防车道,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4)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 、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住宅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7)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设计方案公示。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将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 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4),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公示内容: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 图);有关情况说明。

2、公示地点: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出入口。其 中,“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区域主要出入口、会所、布告栏等 部位,“本单元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3、异议表达: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增设电梯事项或 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增设电梯召集人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 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 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4、公示结果报告: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 的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公示人即可形成公示结 果报告(公示结果报告范本见附件5)。

三、工程手续办理

项目开工建设前,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备 案等审批手续,并及时向质监部门书面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增设电 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 应事先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提前到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山东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有关规 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持规 划审查意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 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 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后即可施工。

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 电梯》(TSG T7001-2009)第五条规定,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 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 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 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 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一)办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查意见。

1、办理部门:规划直属分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6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见附件7);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及承诺书(提供原件核验);

(3)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 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2套;

(4)业主关于增设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

(5)申请增设电梯方案公示结果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1、办理部门: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8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9);

(2)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3)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4)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5)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 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6)建设资金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

1、告知部门:市质监局

2、告知地点: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济南市政务服务质量技术监督 大厅

3、咨询电话:0531-89738200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00)

5、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10);

(2)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四)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

1、办理部门: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2、申报地点:市中区英雄山路238号,市质监局一楼服务大厅

3、咨询电话:0531-89738119

4、办理时限: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5、申报材料:

(1)电梯监督检验申请单;(见附件11)

(2)电梯制造单位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3)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告知书;

(4)施工方案;

(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或土建工程勘测图。

四、施工组织及验收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使用登记及资金补助

(一)电梯使用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向项目所在 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二)资金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 续后,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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