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租赁新政:细化租房入学条件
2017-10-24 08:58:14 来源: 济南时报
10月1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近日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人士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据有关人士介绍,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贯彻落实“房住不炒”这一定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对于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有哪些内容和亮点?据上述有关人士介绍,《实施意见》分7个部分,提出了24条政策措施。
坚持住房居住属性,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增加供应、支持消费,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政策扶持、强化监管,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发展国有重点租赁企业,要求每个市尽快公布1-2家租赁国企名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其中要求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支持个人出租住房。
在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方面,完善支持政策,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申领居住证或申请居住登记。探索承租人适龄子女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明确租房者子女就近入学时间段和范围,是山东 这次租赁新政有别于其他地方的一个亮点。”据住建厅有关人士解释,为防止过度炒作学区房,经和省教育部门探讨,细化了租房子女就近入学的条件,即同一套住房、同一就学时段和同一租赁家庭,“打个比方,一套租赁住房在一所小学登记入学后,6年学制的话,只允许这个租赁家庭的子女在这个时间段就读。不然,今年这个家庭租房上学了,明年又换另一个家庭,不利于义务教育和住房市场稳定。”
《实施意见》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 方式,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各地政府将公租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标准改造后出租。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住房 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鼓励各地合理、有序新建租赁住房,重点关注和满足 产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提高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效率。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或发放租赁补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额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 ,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
强化住房租赁监管。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立法,规范租赁市场主体行为。严格合同备案,住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 条件。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 享;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尤其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推动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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