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会救助推出多项新举措 城乡低保户有了半年“渐退期”

2019-05-29 09:57:55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 摘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社会救助工作,济南的新举措“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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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低保申请对象认定标准、提高临时救助力度、扩大重残人员保障面、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延长低保渐退期……近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社会救助工作,济南的新举措“干货满满”。

核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刚性支出

部分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根据《意见》,具有我市户籍,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部分大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重特大疾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全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核算家庭收入的时候,我市将扣除家庭刚性收入。具体来说,对家庭子女教育(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增加的刚性支出,每个学生每月抵扣收入按以下标准执行:幼儿园300元;小学200元;初中300元;高中(含中职中专)500元;大学(大专及本科生,不含研究生)1500元。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读家庭,给予双倍扣减。为鼓励低保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通过劳动致富,促进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主动增收脱贫,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按照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也就是685×30%,为205元。

福利津贴不纳入家庭收入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难以精准认定的,每个子女可参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测算。家庭成员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家庭人口数和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我市2018年度最低工资为1910元/月,每个子女的赡养费为1910×20%,为382元。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福利性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一次性奖励金;烈士褒扬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丧葬费、抚恤金、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6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高龄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所获得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物价补贴、节日慰问款物等。

延长低保渐退期

家庭收入高于标准了,将给一定期限的渐退期。《意见》要求,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12个月,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其他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6个月。在渐退期内,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渐退期限,转为正常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低保情况要开展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要重新纳入低保范围。

在农村低保收入认定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孝善扶贫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扶贫专岗收入、扶贫项目分红收入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各项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对象,可采取渐退方式退出低保,就业后12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全面落实特困供养兜底政策。特困人员按照户籍状况、生活自理能力享受同样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全面签署照料护理协议。对有入住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要优先安排其入住敬老院。对于入住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要有入院协议。对在家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县要全面签署格式统一的照料护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做到“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到2020年,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提高到60%以上。

临时救助标准提升

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低保后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街)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提高临时救助的及时性,全面落实区县民政局委托镇(街)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全面建立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镇(街)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每次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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