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09-17 09:09:17 来源: 齐鲁晚报
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济南市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征求意见。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将在参保单位、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方面做出调整。其中,在待遇水平方面,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上,将分别统一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职工、居民医保
实现市域内“六统一”
征求意见提出,到2019年底,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运行质量,完成济南和原莱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衔接融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分别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
参保范围方面,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和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待遇水平方面,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上,分别统一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分别统一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规定病种等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分别统一门诊规定病种种类、鉴定标准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划入规定。
单位缴费费率
将统一为7%
统一职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对于职工医保,将统一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计算办法、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政策。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统一为7%,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费率统一为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9%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5%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8元。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2020医疗年度,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少年儿童和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
部分医保经办业务
下沉至基层医院
拓宽包括手机APP、第三方平台等在内的多种医保经办服务渠道,建设“网上医保”“掌上医保”,推进实现医保业务“一窗受理、全城通办”。探索在基层设立医保工作服务站,将部分医保经办业务下沉至基层医院,实现工作前移,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此外,将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构建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保信息系统。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编码,持续推进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处方、远程诊疗等与医保支付衔接。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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