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版”客运出租条例征意见 网约车被纳入管理范围
2020-07-04 18:29:39 来源: 济南时报
近日,济南市交通局发布《济南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之前已经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此次在今年7月3日至7月15日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06年“旧版”的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与旧版相比,新版《条例》变化亮点之一是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纳入了管理新规,同时加大了对出租汽车“多绕路”等违规做法的处罚力度。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定版,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或会进一步修订完善。
【如何处罚?】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超3次吊销从业资格许可
之前,乘客搭乘出租汽车,遇到“多绕道”“跳表”多收费等违法行为时非常无奈。新版的《条例》对这些做法将进行严惩,罚款额度比旧版翻倍。
新版的《条例》要求: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合理路线或者平台规划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对遗失在运营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上交所在经营企业或者公安机关;遵守电召、网约等服务规定,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交通枢纽、站点候客、揽客;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未注册的人员运营。
新版的《条例》还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作出了以下要求: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当次发票,不得转借、串用票据;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载客的,应当依次候客,服从调度,不得私自揽客、拼客、倒客;得知乘客去向后,不得拒绝载客,暂停状态下不得揽客、载客;在经营区域内不得以自定运营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不得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
如果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上述违法做法,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运3至7日,并处500元罚款。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反前款规定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吊销从业资格许可。可见,新版《条例》与旧版相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了。
【如何管理?】经济交往密切的区域可共享经营区域
与旧版相比,新版《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新版《条例》提出,济南市出租汽车实施经营区域管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为一个整体经营区域,莱芜区、钢城区为一个经营区域,其他区县的行政区域即为其经营区域。
地理位置毗邻、经济交往密切的区域,在统筹运力投放计划、统一运价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共享经营区域。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每运次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如何定价?】巡游出租车实行政府定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运价管理方面,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运价调整方案后实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新版《条例》还提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采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出租汽车智能化建设,推进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加强品牌建设,构建经营者与驾驶员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此次新版《条例》的修订,可以说是在新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一次“升级”。
●《条例》亮点
网约车纳入新规 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
网约车使用年限达8年应退出经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面临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网约车出现后,一方面得到了乘客的认可,另一方面其运营不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此次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也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强化网约车平台监管责任,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条件中提到,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等。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并依法纳税;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营资金、场地、配套设施、设备;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次对网约车车辆条件也进行了明确,除了依法取得车辆运营许可外,还要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配置能存储15日车内监控的设备及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终端设备等。
在经营期限和注销情形的要求中,之前网约车也有相关规定,不过此次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距首次登记之日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经营者要派单公平、合理,维护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应保持一致;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不得擅自在运营车辆上喷涂、张贴标志标识。
得知这个消息后,有网约车司机表示,之前网约车管理也有相关的要求,此次纳入《条例》后会让网约车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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