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机床一厂宿舍三箭东北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出来啦
2020-12-16 16:50:36 来源: 济南房屋征收信息网
12月14日,济南房屋征收信息网公示了三箭东北地块旧城更新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于济南房屋征收信息网
根据征收公告,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路,西至白马山东路,南至汝贤居,北至机一西厂路,包括机床一厂西路11号。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被征收房屋约42户(个),总建筑面积约2250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约40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非住宅约2户(个),房屋建筑面积约1150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照《三箭东北地块旧城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26日。
公有住宅房屋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简易楼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在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承担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建筑面积仍达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费用标准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其它补助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执行。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奖励及补助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前20日(含第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合计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第20日但不超出第30日内(含第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合计2万元的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 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其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开始起第1天至第1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第16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第31天(含)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开始起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第31天(含)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奖励金额。
4、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搬迁过渡方式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拟定36个月,首次发放24个月临时安置费,逾期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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