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先行区两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出炉!非住宅奖励额最高300万元
2021-03-25 11:44:56 来源: 济南日报
3月22日,济南房屋征收信息网公布了先行区崔寨北片区1号地块项目和孙耿安置区项目两宗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
具体情况如下:
先行区崔寨北片区1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升改造G220,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崔寨北片区1号地块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先行区崔寨北片区1号地块范围内。包括山东金箭精密机器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青宁营业所、中海石化加油站、联通青宁营业部、农业银行青宁支行、原税务所(牛秀勇)、牛吉刚、牛修东、济南鑫富隆化工有限公司等(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先行区崔寨北片区1号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征收地块规划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房屋15家,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附属物约2800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及有关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时间和奖励幅度如下: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先行区孙耿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提升改造G104沿线景观,实施孙耿安置区项目建设,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孙耿安置区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先行区孙耿安置区项目范围内。包括济阳联通公司、中石化加油站、济南三发置业公司、孙耿兴隆木材加工厂、顺利木材加工厂、杨明浒、杨化贵等国有土地7宗。(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先行区孙耿安置区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征收地块规划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房屋7家,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附属物约1000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评估价格及有关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时间和奖励幅度如下: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20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附件: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
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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