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为房屋建筑质量立新规 保修期内出问题开发商修

2016-02-19 09:52:20 来源: 生活日报

[ 摘要 ]​17日,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7日,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质量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逐渐增多,一旦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将担负责任?目前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存在缺失。

此次《办法》拟明确规定,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办法》逐一列出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其中特别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竣工后需亮“身份”

此次新规不仅拟明确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人员、监督内容和程序,而且也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拟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建设单位拟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验收一直是令购房者烦恼的事情,外墙渗漏等建筑质量通病问题,已成为近年来房屋消费中投诉的热点。为有效遏制此类问题发生,《办法》拟规定,“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违反规定的,建设方拟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保修写入合同

针对当前百姓反映突出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办法》拟明确要求施工方和开发商必须承担保修责任。《办法》拟指出,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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