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济南绕城高速内禁止燃放鞭炮 罚款500元!

2017-10-11 09:12:02 来源: 济南日报

[ 摘要 ]今天,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宣传部署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十类场所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报10月10日讯 今天,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宣传部署会上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十类场所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于违规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门将责令改正,对其处以五百元罚款。

《禁放规定》的施行,意味着我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面禁放将成为常态化管理制度。即《禁放规定》实施后,明年春节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个春节。

A 从禁放到限放再到禁放

23年来一波三折

自1994年以来,我市城区先后经历了“禁放”、“禁改限”到如今的“禁放”不同阶段,“限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全面“禁放”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017年春节前,市政府、市文明办发出“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倡议,市民反响积极,烟花爆竹整体燃放量和集中燃放频次较往年明显减少,空气质量较同期有了明显改善。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市民群众支持期盼,制定出台《禁放规定》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B 实行源头管控

明确划分禁放区域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禁放规定》共十九条,对包括禁放区域和场所、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的各个环节作出总体规定。

为使禁放范围更具合理性,明确将禁放区域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二是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上述禁放区域之外,还特别强调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车站、码头、飞机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为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要求在上述场所中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

从严从紧做好烟花爆竹源头管控,才能保一方公共安全。《禁放规定》对“源头管控”作出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C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最高罚款500元

此次《禁放规定》不但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将受到什么惩罚?

《禁放规定》中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期间,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此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此外,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违反此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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