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清洁采暖实施细则:您家符不符合补贴条件?
2017-10-16 13:53:44 来源: 天下泉城
为加快推进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规范工程建设与资金补贴管理,依据省市关于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部署要求,近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发布实施。
《细则》明确,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牵头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是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供热、供气、供电企业是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实施主体。
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应结合实际,成方连片,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施复合供能、多能互补、清洁用能。居民采暖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集中供热覆盖但已满负荷以及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的原散煤取暖用户,采用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或分户式取暖方式。
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主要采用燃气锅炉、分户式燃气壁挂炉、集中式电供热设备(电锅炉、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热等),以及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
台账建立与用户认定
各县区负责,供热、燃气企业配合,分别建立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项目台账和用户台账。
各县区负责对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用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用户台账。每项工程竣工后,及时建立用户台账统计表,由县区政府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最终形成的用户总台账,作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验收考核、资金拨付的依据。各县区对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替代改造的用户严格把关,对用户总台账负责。
新建或既有燃气壁挂炉用户、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的认定,由县区会同安装企业提供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施的证明和清单,社区开具用户原使用燃煤采暖的证明,并登记造册。既有用户的认定工作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其中家用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需由供热企业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新建或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提供安装集中式燃气和电供热设备证明、缴纳气、电费的证明,由县区政府负责认定。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时间同上一条。
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
新建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工程建设应由具备供热资质的企业实施,特殊情况需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分户式燃气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
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
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设备。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进行质量检查,核对产品型号,检查外观;材料、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项目管线按照设计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等规范要求。
建设工地现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济南市安全及文明施工相关要求,张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施工通告。
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后,由各县区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应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资金补贴
新建与既有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补贴,由各县区根据用户台账信息,建立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卡。在采暖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合格,以及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企业、供电公司提供的用气用电单据,分别将设备购置补贴费用、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划至用户卡中。
新建燃气壁挂炉用户、分户式电采暖用户享受设备购置及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既有用户只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未按规定期限认定的既有用户,不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
新建与既有集中式燃气锅炉供暖补贴,应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由燃气企业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其亏损情况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新建与既有集中式电供暖补贴,如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执行优惠电价,但仍形成亏损应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其亏损情况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指挥调度、协调督促、考核管理等,实行日调度、周汇总制度。
围绕台账清单、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质量安全、气源落实、资金保障、运营维护等重点,实施跟踪督导,加强核查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不定期督查、巡查。
对任务进展缓慢的,予以全市通报;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进展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
各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对出现散煤复燃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各县区及供热、燃气、供电企业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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