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物业新规将于8月落地 房屋空置超6个月可减收物业费
2019-06-20 09:32:00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6月19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政策将于8月1日起执行,那么这份物业新规实施后,将为居民的“钱袋子”带来怎样的变化?
自空置之日起就可减收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
据悉,目前正在施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去年7月份实施,施行至今已有11个月。按照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在办理的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沿用现行规定精神,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在与办理程序紧密关联的空置认定标准方面,借鉴外地经验和目前物业企业的普遍做法,规定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在具体减收比例方面,规定按照不超过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为明确减收起止时间,规定自空置之日起予以减收。
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车才可免收停车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鉴于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免收停车服务费的政策也应当按月执行,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涉及房屋、车位空置的情况,其作为收费减免依据的空置时长是指连续时长,而不是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分段加总的时长。否则,既不利于政策执行,也不会造成因空置而物业企业服务总成本减少、进而可减免部分费用的情形。
已经收取物业费的不能重复收垃圾清运、电梯检测费
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稿未再作规定。因为,根据济价费字[2012]76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检测、垃圾清运、公共水电等项目均已列入服务内容,相应费用理应包括在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中。
此外,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环卫局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垃圾中转代运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0] 67号)相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办事处、居委会、环卫所等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也可根据成本变动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济南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按照济价费字[2012]76号、济价费字[2012] 77号文件执行。同时也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关于适用范围,鉴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及济南高新区等与其他区县的情况差别较大,征求意见稿明确,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及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适用于上述六区,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通知将于8月1日起执行。市民对相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电子邮件可直接发送至jnfgw_jggl@jn. 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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