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服务设施或成新建小区标配 现征求意见
2019-09-18 09:35:35 来源: 齐鲁网
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山东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十分紧迫。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规定标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予通过
条例中指出,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并明确具体位置、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予通过。
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年度用地计划。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建或者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一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城镇居住区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对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周转房、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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