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增加俩项目 车辆检验不合格不得上路行驶

2019-10-30 10:08:43 来源: 济南日报

[ 摘要 ]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将增加车载诊断系统检查以及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氮氧化物排放两个判定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将不准上路行驶。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新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将增加车载诊断系统检查以及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氮氧化物排放两个判定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将不准上路行驶。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自今年5月1日起开展了以上两项检验,但仅作为检查项

目上报检查结果,不作不合格判定。自11月1日起,以上两个项目不合格将被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应按照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车辆都要进行上述项目的检查。对车载诊断系统检查这一项目来说,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如家用小型轿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总质量大于3.5吨,如中巴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才进行不合格的判定,不在这一范围的车辆仍然按照检查并报告的程序执行。对氮氧化物排放这一项目来说,只有对适用于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才进行测试和不合格判定,对于全时四驱的、紧密多驱动轴的等不适用于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该检测项目并不适用。

据悉,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完成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升级工作,目前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已全部具备了进行以上两个项目的检测条件,可按要求有序开展排放检验工作。

据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市空气质量形势严峻,较去年有所恶化。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数据显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对PM2.5的贡献率已居首位,机动车污染防治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至关重要,施行更加严格的机动车检测标准刻不容缓。新的不合格判定项目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水平,对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意义重大。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市检验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各检验机构按照新标准规范开展排放检验。

友情提示

1.新的不合格判定项目实施后,我市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的初检合格率将下降8%左右,部分车辆特别是部分车况较差的柴油车,一次性检测不合格的概率将有所增加。建议车主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养成良好的用车习惯,保障车辆持续稳定达标。

2.车主在车辆年审到期需上线检验时,首次检验可前往全市任意一家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已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车主可自行查询)。如初检超标,则应该按照《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站进行维修,之后需返回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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