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房中“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的风险提示

2020-08-18 10:18:16 来源: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 摘要 ]在房屋出租、承租以及提供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务必谨防“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陷阱,免遭经济损失,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缠身。

关于租房中“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风险提示

(山东房协房地产交易风险提示)

近期,中房学发布了《谨防租房中“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陷阱的风险提示》,据反映,我省济南等地也开始出现类似情况,一些不规范的长租公寓或住房租赁企业,为了快速筹集资金,采用房租“高进低出”(即高租金向房东收房,低租金向租客出租)、“长收短付”(即向租客收取3个月以上的租金,向房东按月支付租金)的经营模式。比如:1、以3000元/月收业主房屋,按月给业主付款,然后按2500元/月租给客户,而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以上房租;2、以3000元/月收业主房屋,按月给业主付款,然后按3000元/月租给客户一年(约定只需交9-10个月房租),但要求客户一次性付清。这种模式不可持续,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会给房东和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还利用这种模式形成“资金池”,等待积累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

在此,郑重提醒社会大众以及广大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屋出租、承租以及提供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务必谨防此类陷阱,免遭经济损失,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缠身。

房屋租赁行业不是一个暴利行业,也不存在因经营模式不同而导致房屋租金差异化较大的情况,房屋租赁价格只会因为房屋新旧程度、地段不同、装修不同等因素影响小幅度波动,以高出市场租金价格收房的公司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郑重提示:

1、房东要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切勿被过高租金所吸引,在将房屋租给住房租赁企业之前,也要了解市场租金水平,对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收房的,不要被其诱惑,要提高警惕,以避免将来既收不到租金又收不回房屋。

2、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条款,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不超过按季支付租金,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的租金给予租金打折的诱惑,不要一次性预付较大数额的租金,防范住房租赁企业在租期未到时便卷款跑路或倒闭,而原房东因收不到租金不让居住。

3、广大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要恪守执业准则,对提供非正常高佣金委托收房、出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格外提高警惕。一旦这类不规范的住房租赁企业卷款跑路或倒闭,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将会深陷大量住房租赁中介纠纷之中,还很有可能被房东和租客投诉追责、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2020年8月17日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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