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老太过继房产给儿子 被奇葩证明难住

2015-11-30 09:47:29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家住经五小纬六的秦老太如今已是75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的她最近却被一纸证明搞得身心俱疲。

据李女士称,她母亲今年76岁,身体不太好,想尽快将纬四路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我结婚后,户口就迁出了,办理房屋过户时,房管部门让我出具一份母女关系证明。”

“我母亲1985年办理第一代身份证时,已将名字中的‘蓉’改为‘荣’,户口簿和身份证中的‘荣’字也都是后者。”李女士说。按规定,她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公证处开具的证明,证明曾用名和现用名同属于她母亲,否则房子就无法办理过户。

随后,李女士来到户口所在的大观园派出所,户籍民警在查询档案后发现,系统中并未登记过她母亲的曾用名。“改版后的户口簿取消了‘曾用名’一栏,我们查不到相关信息,无法开具证明。”得到这一回复,李女士失望透顶。她又咨询了多家公证处,公证员均表示,开母女关系证明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如果当事人改名,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材料。

27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大观园派出所,一工作人员称,系统里查不到曾用名记录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办理身份证时没有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二是改名时没有经过正规办理程序,没在户籍系统备案,因此查不到相关信息。“成年人更改自己的姓名,必须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更改。”她说。

如果开不出“曾用名证明”,李女士就无法继承房产吗?“李女士可到其母单位开具她曾经使用曾用名的证明,之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即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律师田洪祝说,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李女士就可按照规定办理母女关系证明和房屋过户手续了。

他表示,像李女士母亲这种私下改名的情况并不罕见,他提醒有过“曾用名”的市民,一旦发现问题,要尽早寻找原始档案,尽快加以证明。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微信
更多分享
猜你感兴趣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