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过程中有诉求 可通过这五个环节表达

2017-07-23 00:00:00 来源: 齐鲁网

[ 摘要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召开发布会,详细解读征地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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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上午召开发布会,详细解读征地管理政策

近年来,建设用地规模持续扩大,群众诉求也日益多元化,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相关权利人可通过以下5个环节来表达诉求。

一是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对市、县(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在土地调查清点确认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征地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复核、重新调查清点,也可以于调查清点工作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环节。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示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在组织听证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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