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跨区再买房算首套”只认买方
2016-02-29 09:09:39 来源: 山东商报
24日,山东省公布契税新政,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以“区”为单位,一时间引起各方强烈讨论。不过,记者研究了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各项税费标准后 发现,首 套房按“区”划分只是针对买房者,而在个税缴纳和住房贷款方面,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又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同一套房,在不同的环节是否属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也并不相同。
26日在济南市房产大厦办税服务厅里,办理业务的市民明显增多
买方承担契税,首套房按“区”定
根据2月24日山东省关于转发《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在住房认定上,“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 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 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其中,新政策中提出,“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意味着原先我省契税 缴纳时首套房查询范围由“市”变更为“县(市、区)”。
据记者了解,契税是一种面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也就是说, 契税缴纳政策的调 整所针对的是承受人的住房情况查询,即买方是否在本区首次购房。通俗来讲,假如市民王先生在济南历下区有一套登记房产,那么按照原先的政策来看,王先生在 槐荫区新买的房子属于二套房,需要按照二套房缴纳契税;而新政实施后,按照新的住房认定标准,王先生这套槐荫区的房子就按照首套房契税政策进行缴纳了。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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